一、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福利企业不论其主办单位、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应自觉主动地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负责对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今后申办福利企业、开展年检认证、换核福利企业证书,仍由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签章办理。民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管理,充实力量,切实履行职能,既要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又要加强监督,把握办厂方向,增强企业法制观念,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社会福利生产的优惠扶持政策每年都有专门文件,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切实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政经济的决定》(鄂政发〔1994〕86号)。目前,我市社会福利生产在全市国民经济总盘子中份额极小,与当前残疾人安置的需求和沿海及兄弟城市的规模相比,有很大差距。各地区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对目前福利生产经营困难、效益滑坡、残疾人下岗严重的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要做好现有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工作,又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慎重地发展一批有效益、有前景、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社会福利企业。《省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税发〔1994〕238号)、特别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武政〔1996〕88号),就福利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决贯彻实施。
三、要切实贯彻执行现有福利企业政策,扎扎实实为福利企业排忧解难。社会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政府(武政〔1996〕88号)文件,“坚决贯彻‘即征即退’的规定,以解决福利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一部分基础差、底子簿、产品老化、技术落后,且资金馈乏的社会福利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利用所处地理条件和资源优势兴办的服务型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又达到比例,“可比照服务型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福利生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安置下岗残疾人员再就业。凡新办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员比例,可将这些企业纳入福利企业序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多属于小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过程中,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凡福利企业经改组、改制后,其残疾人达到安置比例的,“依然保留社会福利企业性质,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待遇”。认真贯彻执行市国家税务局〔武国税函(1999)122号〕文件,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一律由企业申请,经民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充分理解、十分关心福利企业的疾苦,加强协调,紧密配合,保证国家给予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扎扎实实地为福利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