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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舵落口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舵落口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11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分、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武汉舵落口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精神,本着促进市场建设,加强税收征管,有利于市场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现对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搞好市场的税收管理,决定成立专业市场税务所,实行税收统一管理,集中征收。专业市场税务所由东西湖地税分局管辖。
  二、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由专业市场税务所具体负责。税务所先分户按税种统一开票入库,然后按分税制的有关规定划分:属于区级税种的收入,按硚口和东西湖区各自拥有土地面积的比例划分;属于市、区级共享税种的收入按市、区政府各自所持有的市场股份比例划分。
  具体由金库以税务所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别划转。
  三、为支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有关地税政策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武政办(1997)100号文精神,对市场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给予特殊优惠照顾,按5%征收,应税金额中的扣除数额按政策尽可能从宽。若纳税仍有困难,可由市场提出报告,报市政府批准,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再由同级财政返还。
  (二)营业税
  市场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属于武汉市固定企业的,回核算地缴纳;属于外来企业的,在市场就地征收。市场开发商和经营者从事房屋出售、出租和其他经营、服务的营业税,均应据实征收。对土地作价入股应征的营业税可暂不征收,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房产税
  市场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征的房产税,目前暂减半征收。自营未出租的,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从价缴纳房产税。
  (四)土地使用税
  市场每期工程在整体交付使用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交付使用后,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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