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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6、纳税定额公示。每个定税期的个体户纳税定额核定以后,各分、县局应根据各自情况和条件,采取不同形式在征收服务中收、征收点、税务所、市场等地予以公示,并设立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纳税人监督。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或解释。
  (五)严格控制征收和定税调整。专管员必须按照核定的纳税定额征收税款,不得作任何变动,否则将追究执法责任。业户实际经营与原定税营业额出现增、减变化,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需要进行调整的,先由专管员调查提出调整意见,并填制“定税调整表”,然后按规定的定税调整程序调整定税额度,报所长审批后下达执行。对因停歇业需停征税款的业户,必须要有业户的停歇业报告和专管员调查核实意见,按规定填制“停歇业报告表”,报所长审批后方能停征税款。对申报停歇业的业户,特别是申报停歇业时间较长的业户,所长应指派段管员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虚报停歇业或弄虚作假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征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属于专管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追究执法责任。
  (六)建立定税核查制度。为了加强对定税工作的督查和监管,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市局和分、县局应建立相应的定税核查制度。分、县局对税务所实行定税核查,每个定税期的抽查面不得低于定税总户的3%;市局也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定税核查工作。
  (七)规范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检查。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纳税检查时,对查补入库的税款应有依据。属于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应有业户的“自查补报申报表”;属于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税款,应有“纳税检查报告”,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关于资料要求问题
  (一)按规定专管员必须使用《资料手册》,对《资料手册》要求的各项数据、情况专管员应认真登记填写清楚。各项表格要求业户签章,责任人签章,审批签章的必须齐全,否则视为无效。
  (二)个体“双定户”的征管资料,按统一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几项:
  1、税务登记资料;
  2、《资料手册》;
  3、征税凭证(缴款书或完税证,贴附于《资料手册》指定的粘贴处);
  4、发票管理检查资料;
  5、纳税检查资料;
  6、其他资料。
  四、关于税收征收凭证和税款入库的管理问题
  (一)凡是上门申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办税服务厅填开六联税收缴款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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