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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根据《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三种征收方式。对查帐征收户仍按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户按下列规定实施征管:
  (一)对“双定”户全面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自行缴纳税款或税务部门定时定点集中上点征收的征管办法。
  (二)严格纳税人使用《纳税手册》征管制度。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按规定要求其全面、正确地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纳税手册》。
  (三)严格核定个体户的纳税定额。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可根据其经营情况采用发票汇总法、成本倒推法、台位估算法、坐点观察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几种方法可以综合运用。对没有依据随意确定定税营业额造成税收流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
  (四)严格定税程序管理。对上门申报的个体户的定税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业户申报。在每个定税期前,专管员应督促业户按期申报定税营业额,填写统一的“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必须由业户自行填写并签章。
  2、典型调查。在对个体户进行全面定税前,专管员必须对所管辖的业户,按行业、地段抽选有代表性的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的面不得少于定税总户数的20%。典型调查必须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个体户定税典型调查表》,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和填写,不得敷衍了事。《定税典型调查表》统一纳入征管资料管理,存入业户征管资料档案。作为定税核查的依据。
  3、类比分析。专管员应根据典型调查的资料,对不同行业的经营户,按照经营规模大小、经营地段不同,认真进行类比分析,提出定税的初步意见,并整理定税清册,报所定税小组审议。
  4、评议审核。税务所应成立定税小组,集体评议审核个体户的纳税定额。定税小组应对专管员提出的定税初步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典型调查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还可征询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国税、工商、商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综合审议提出定税意见,统一填写“定税表”,按规定程序交业户签章认可。报所长审批后,正式填发“下达纳税定额通知书”,将核定的纳税定额下达执行。对月定税营业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业户,应报分、县局税政部门备案;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
  5、定额平衡。对个体户的纳税定额核定以后,各税务所应分行业、分地段建立定税清册,报分、县局审核平衡。分、县局对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业户定额核定显失公平的,应及时下达“督促重新核定或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通知税务所对业户的纳税定额重新核定或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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