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1998〕224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更加规范地严格执法,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经研究,市局现就当前税收征管改革后个体工商业户和市场税收的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税源户管理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和税源户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区以上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经营摊位证,且经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纳税人,分县局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三)其他无营业执照,无固定门点或摊位证的纳税人,由其所管辖的税务所按户或按票(税收完税凭证)设立台帐登记,并报分县局备查。
上述三种类型的纳税户在纳税登记上分别统计;在税源户管理上,均应严格纳入税收征管。
(四)凡属封闭型的专业市场,按照税不重征、税不漏征的原则,对来自不同行政区域进场经营的纳税人实行税源统管,就地征收,回原地抵扣的征管办法。
(五)凡未建立专业市场税务所的分、县局,市场税收实行税源属地,税收统管的征管办法。
(六)对零星分散的税源,可实行委托代征。具体办法另报政府研究后再定。
(七)建立税源户段管员制度。分县局征管科(股)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税源户的清理、登记、建档。各分、县局按经济区划设置的管查所应内设段管员,负责本辖区所有税源户的全面清理、登记、建档、反馈或移交。必须做到:分县局有户管清册,税务所有户管清册,专管员有户管清册。段管员必须高度负责,按属地的方法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分县局对这项工作应制定办法进行考核,管理严密,清漏有效的应予奖励;管理不善,清漏不力的应予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二、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