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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及收入结算凭证管理和检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及收入结算凭证管理和检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98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自今年七月一日,在全市范围内对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以下简称“三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控税,收入结算凭证核税相结合的税收控管办法后,各分县局认真发挥定额统一发票服务经济,强化税收控管功能的作用,切实加强“三业”的税收征管,减少了税收流失,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实行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以来,部分分县局仍然在思想认识、工作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检查处罚力度更显薄弱。对此,市局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作为下半年税收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今年我市地税收入由于受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完成任务的难度更大。因此,各分县局务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三业”是今年我市税收税源的潜力点,要大力挖掘,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税收控管的功能作用。
  1、严格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使用范围和启用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已纳入正常征管的“三业”户,各分县局必须按市局武地税发〔1998〕98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到所,责任到人,责任到户。对擅自同意“三业”户可暂不使用或延期使用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严格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明确职责。市局明确:各分县局税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三业”户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确定征收方式等;征收服务所(即办税服务厅)负责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组织发售、验票申报、税款征收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等工作;征管科(股)负责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管理、供应和组织检查工作;各管查所负责所管“三业”户的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使用到位和检查。
  3、严格定额统一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统一管理。各分县局必须确定一名局领导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落实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协调各有关职能机构的相互合作和配合,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奖罚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地系统地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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