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武汉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84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分、县局:
现将市委市政府武发(1998)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支柱产业高新技术化,是实施跨世纪科技进步战略的重点和核心,是调整优化我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也是提高我市整体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施。各分、县局必须高度重视,将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落到实处,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二、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由市局有关税政处室负责,综合政策和协调工作由市局法规处负责。
三、各分县局要按规定严格划分征免界线,该征的要依法征收,该免的一定要落到实处。对属于先征收后返回税款的,征税时要在税收缴款书上予以注明。征收单位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纳税单位名称、税种、入库税款金额及其所属时期、缴税入库时间、税收缴款书号码等内容,于每季季度终了15日内报市局法规处和计财处。其他属先征后返税款的也比照此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