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武汉市科委关于印发《贯彻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科改〔1999〕160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各区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贯彻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回告我们。
贯彻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发〔1998〕17号文)精神,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就其有关财税政策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经市科委认定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2€经市科委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
3€经市科委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首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专利技术产品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中间试验产品;
4€经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进入市、区“创业服务中心”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
5€经国家主管部门审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科委审批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6€经市科委鉴定,属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
7€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成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
8€经市科委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享受高新技术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申报材料
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单位,按照所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相应地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享受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申请享受企业税收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