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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98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各分、县局
  为切实有效加强我市饮食、娱乐业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票据服务经济、强化税收控管功能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以票控税的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定额发票的范围。凡在我市从事饮食业、部分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和服务业中的桑拿健身经营的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收入结算时,必须统一使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武汉市饮食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统一发票”)。
  二、定额统一发票的启用时间。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启用定额统一发票,原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饮食发票(饮食三联)同时停止使用。
  三、定额统一发票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单位伍佰元、壹佰元、伍拾元、壹拾元、伍元、壹元、伍角等七种,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
  四、定额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售管理。定额统一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分、县局负责发售和管理。
  五、定额统一发票实行核定用量、验旧购新。各分、县局可根据纳税人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和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核定其发票领购量,但必须实行验旧购新,否则,可暂停发售。
  六、纳税人使用定额统一发票时,对取得经营收入金额在人民币伍角以内的,可按四舍五入法使用人民币单位为伍角的定额统一发票。除此以外,一律不得多用或少用与取得经营收入金额不一致数额的定额统一发票,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定额统一发票和使用假票,一经发现,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税务部门对检举使用假票和违章使用定额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的检举人,除为其保密外,并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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