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统一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五、对使用“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如下方式:
  (一)对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使用“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并依法及时足额申报应税经营收入和各项应纳税额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经分、县局税政部门批准,采采查帐方式征收税款。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但基本上能按规定使用“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报经分、县局税政部门备案,采取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实行核实方式征收税款。
  (三)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如实反映经营收入,又不能按规定使用“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经检查核实,对其未填开“定额统一发票”部分的营业收入,采取在“定额统一发票”开具金额基础上加计营业额的办法计征税款,其加计幅度为:
  1、饮食业不低于20%;
  2、娱乐业、桑拿健身不低于30%;
  3、对兼营饮食、娱乐业、桑拿健身及饮食、娱乐业、桑拿健身收入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的,其加计幅度不低于25%。
  具体加计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局规定的最低幅度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后,报经分、县局税政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动。
  六、使用统一监制的“结算凭证”后,纳税人原自行印制的酒水单、订菜单及其他收入结算凭证应一律停止使用。但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为尽量避免过大的浪废,允许纳税人有一个过渡的时间。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查帐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如仍申请自印结算凭证的,其原自行印制的结算凭证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使用。原自行印制的结算凭证用完需另行印制的,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不需再自行印制结算凭证的纳税人,其原自行印制的结算凭证可延续使用至一九九八年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结算凭证”。
  经批准延续使用原自行印制结算凭证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结算凭证库存数量,并按规定报告使用、结存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