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统一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99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各分、县局:
为了加强我市饮食业、部分娱乐、服务业的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对全市上述行业统一实行“武汉市饮食、娱乐业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统一发票”)控税与“武汉市饮食、娱乐业收入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核税相结合的双重税收控管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规定使用“定额统一发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和服务业中的桑拿健身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使用“定额统一发票”的同时,必须使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作为核算营业收入的凭证,统一纳入记帐凭证管理。
二、“结算凭证”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与“定额统一发票”配套发售、使用。
纳税人确因经营情况特殊,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不能满足需要的,须经分、县局审查批准后,可自拟式样并印明业户名称,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按核准的数量印制,并纳入统一“结算凭证”管理。纳税人应建立“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的领、用、存登记和保管制度,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包括经批准自印的“结算凭证”)使用情况报告表。
三、纳税人使用“结算凭证”时,应顺序填开,并按“结算凭证”要求的内容详细、准确填写,以保证开具的“结算凭证”正确、完整地反映顾客的全部消费内容和准确的结算金额。“结算凭证”不得随意涂改、挖补或撕毁。因填写错误需重新填开的结算凭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备查。顾客消费完毕结算时,纳税人应按每张“结算凭证”上的实际消费金额主动出具“定额统一发票”。
四、使用过的“结算凭证”的存根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