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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45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日)


各分、县局:
  现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武发〔19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地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坚决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政策,要积极热情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凡涉及税收减免的,要严格按收入级次和管理体制履行报批手续。属分、县局审批的,每半年报市局备查一次。
  三、属于财政返还的要严格执行先征后返的原则,要全额征足收齐,并加强户管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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