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般为个体工商业户),要依据其首月购买定额发票的金额,结合审核其“收入结算凭证”的使用,按武地税发〔1998〕99号文件的第五条第三点的办法核定好使用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双控办法后新的月定税营业额。对纳税人申报营业收入数低于新的月定税营业额的必须按新的月定税营业额开票;对纳税人申报营业收入数高于新的月定税营业额的,按申报营业收入开票,并按“双定”计税营业额超差幅度20%以上的规定,及时调整定税营业额。对实行“双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六联缴款书”入库的,各税(费)入库的划分比例按武地税发〔1998〕224号文件办理;以“四联完税证”入库的,按营业税税率开票计征,同时按武地税发〔1995〕288号文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税费。
二、加强对“定额统一发票”和“结算凭证”发售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1、各分、县局在出售“定额统一发票”时,必须将“收入结算凭证”配套发售,收入结算凭证原则上按2500(元):1本的比例发售,多购不限。
2、对经营住宿、饮食、娱乐、服务一体化,且具备对消费者使用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监制的“电脑发票”条件的宾馆饭店,在经营中对发生住宿、饮食、娱乐等多种消费行为,且在总服务台汇总一单(指“电脑发票”)结算的,可不单独使用定额发票。对上述单位发生单独饮食消费(包席)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暂不使用定额发票,待市地税部门面额为伍仟
元的定额发票印制发行使用后,自行取消对其“暂不使用定额发票”规定统一按使用定额发票的规定办理。除此以外,对各类纳税人和各种经营方式,均应严格实行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双控征税办法。
3、加强定额统一发票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分、县局要组织力量对所有使用定额统一发票的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用其它单据或白条代替定额统一发票、使用假票、转借代开定额统一发票的行为,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程序从重处罚。对继续使用因故未及时收缴的原饮食三联填开发票的行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全部收缴饮食三联填开式发票;再检查时发现有此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4、鼓励群众举报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定额统一发票及其它地税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一经查实,按市局有关群众举报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