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修改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税收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
(武地税发〔1998〕254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各分、县局:
市局关于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98号)和在全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实行定额统一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99号)的下发,对强化税收控管功能的作用,切实有效加强我市饮食业、部分娱乐业和服务业(以下简称“三业”)的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上述两个办法,结合执行中反映的具体问题,经研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采取不同征收方式“三业”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的确定和申报纳税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各分、县局管查所和税政科首先对征管的“三业”户要逐一排队,研究确定其具体的征收方式,然后由税政科将每户的具体征收方式送达征收服务所。
(二)对分别采取查帐征收、核实征收和“双定”征收方式的各类纳税人营业收入的确定,必须以核实其使用“收入结算凭证”为依据,不允许简单以卖出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票面面额作为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
(三)不同征收方式申报纳税时的税政处理。
1、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收服务所开票窗口审核其当月申报的营业收入时,必须要求如实提供上月“收入结算凭证”使用发生收入数,对审核能按要求如实提供的,且申报的营业收入大于上月累计购买定额发票数额的,可按其申报的营业收入开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对不能按要求提供上月“收入结算凭证”使用收入数或经审核申核申报收入数小于上月累计购买定额发票数额的,应以不低于上月累计购买定额发票数额为计税依据,开票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并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征收服务所应速转有关管查所进行重点稽查,按稽查后的情况及时结补(退)有关税款。
2、对部分既不具备条件实行查帐征收,又不宜简单实行“双定”的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对实行该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是各分、县局征管有一定规模的重点税源户(2)实行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双控办法后,月申报营业收入额较上年月平均营业收入额有一倍以上的增加,且经营状况相对稳定。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经过分、县局税政科审批后可对其实行核实征收方式,并适用下列税收政策,对属于国营、集体和私营经济性质的纳税人,先按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武地税发〔98〕148号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经营者,按武地税发〔1996〕171号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个体工商户或按个体管理办法进行征管的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同时按2.4%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原经分、县局核定采取核实征收方式的“三业”纳税人,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而分、县局自行确定仍继续采取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适用上述税收政策,而应按市局原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