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购买“三资”企业商品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276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将购买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4〕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经营出售(包括未税转售给国内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按照适用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暂行条例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等手续”的规定,我市向“三资”企业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包括外地单位来汉购买商品房)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交纳税款。凡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纳税手续的,购房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有权追缴其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