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58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各分、县局:
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和过渡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曾多次明确。但遇到阴力较大,且征管力度不够,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为改变这一状况,现再通知如下:
一、凡在武汉境内各类过路、过桥、过渡收费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收费用途和管理体制如何,也不论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专项存储,除外商投资企业外,都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明确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执行。
三、考虑到贷款修路和还贷需要,为支持大力发展交通,还归用于该收费路段的银行贷款本息暂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滚动动发展用于其它项目的贷款,还贷时不得在本项目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