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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48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9〕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有关税收税率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掌握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及用地计划应是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市计委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的鉴定由市地税部门核定。
  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价格应按政府限价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8项因素构成。
  三、各企业单位包括驻汉部队经批准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是按经济实用房的价格全额出售给本单位、本系统的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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