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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做好源泉控管。
  (一)加强与计委的协调配合,严格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管理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所有纳税项目必须实行先办纳税手续后发证。地税部门应逐年对在建项目和核发投资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防止税收漏管漏征。
  (二)各地税部门要加强与银行、土地规划、建筑管理站和房地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要通过建管站查寻有关资料,全面及时掌握纳税人建设施工进度等动态情况。要通过房地局的房产办证关,有效控制购买商品房和自建房环节的税收流失。
  第十六条 核税机关要严格遵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地税发〔1995〕189号)的规定,带头依法办事。并要对征收单位的征管情况认真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征管问题应及时纠正,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本规定执行,未交或少交税的,除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应按《税收征管法》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征收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款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凡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谁。
  附: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式样)(略)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表(略)
  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跟踪管理单(首次预缴回执联)、(年度结算回执联)、(年度清算回执联)(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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