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税务征收单位报送年度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如实填报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征收单位应实地检查核实,及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年度结算,多退少补,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税项目跟踪管理单”(年度结算回执联),报送核税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两个月内,纳税人应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税务征收单位报送竣工决算书和纳税申报表,征收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清算手续,结算税款,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跟踪管理单”(竣工清算回执联),报送核税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建设期内变更建设项目内容或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满三年改变用途的,应自变更或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通知书”及核定表到税务征收单位,重新办理税目税率的核定手续。征收单位报经核税机关核定后,向纳税人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更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各税务征收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核税项目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及时组织税款征收入库。对纳税单位确有困难经审核需要实行先征后返的,应严格按市地方税务局武地税发〔1998〕300号文件程序办理:
(一)凡属市级收入的项目,经市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返还。
(二)凡属区级收入的项目,计划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返还;2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分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返还。
税务征收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内容与核定的税目税率不符的,应先按原核定的税目税率征收,同时报告核税机关重新核定税目税率及税额。
对税务征收单位未按核定的税目税率及税额征收税款的,核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追缴税款,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按《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执法责任制等其他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漏征、漏管的稽查,并实行向下延伸稽查。哪一级查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直接入哪一级金库。各地税分局应积极配合市局稽查部门的工作,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并督促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