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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局税政科核定税目税率及税额,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税目税率核定表第一联报市局四处备案。
  (二)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分局税政科,初鉴税目税率及税款后报市局四处核定。
  (三)有特殊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文书或计划文件30日内,到税务征收单位办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手续。
  纳税人的首次预缴税款,应达到项目当年投资计划额应纳税款的30%以上。特殊情况,预缴税款低于30%比例的,必须经有关核税机关批准。
  第六条 纳税人到征收单位办理项目的登记,纳税申报时,需携带如下资料:
  1、投资项目正式计划文件。
  2、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3、拆迁还建合同。
  4、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征收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先行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税目税率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核税机关。对属市局权限的,分局核税机关应进行初核,然后报送市局有关处室审核。
  第八条 核税机关应在收到征收单位有关资料15日内(分局10日内)根据有关税收规定,认真审核,并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及核定表下达到征收单位。属市局审核的,由分局核税机关转交下达。
  第九条 税务征收单位在收到核税机关返回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和核定表后,应依照核税机关核定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及时征收税款。凡属零税率的项目,应开具零税率赁证。税款入库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跟踪管理单”(首次预缴回执联),报送该项目核税机关。
  第十条 征收单位对投资计划文件下达30日内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催办通知书”,令其限期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核税机关在收到税务征收单位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跟踪管理单”(首次预缴回执联)后,应及时登记,根据核税项目编制台帐,分析情况,督导工作。对征收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组织入库的,应及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催收通知书”,督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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