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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41号)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征管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便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管分离及跟踪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项目(包括零税率投资项目)的税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税目、税率核定与税款征收相分离的征管方式。
  市局四处和各分局税政科为核税机关。核税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建设项目的审定,税目税率和税额的核定,项目跟踪管理及税款征收入库情况的检查。
  基层所(站)为征收单位。征收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登记,受理纳税申报,税款的征收,建设项目年度工程结算,项目竣工清算及信息反馈等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条 核税机关税目税率及税额的核定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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