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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39号)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条例规定的税率全额计算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原应征未征的欠税部分应全额予以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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