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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局关于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

武汉市专利局关于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武专〔1999〕34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各市有关部门,各区计经委、专利办(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武发〔1998〕17号)精神,推进我市专利技术实施和企业专利工作的发展,现就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范围为我市首家生产的以下2类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技术产品:
  1、有效的发明专利技术产品;
  2、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
  (二) 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1、经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专利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新增部分的市属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2、经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专利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3、财政返还专利技术产品税金,按批准享受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连续3年内按年返还,每年认定返还一次。
  4、同一单位的同一件产品不得多渠道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 税收优惠政策申办程序
  1、申请享受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于当年12月底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表》(附件一),并将该产品的专利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利局。市专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其所含专利的法律状态、权属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进行审查、认定,并于第二年元月15日前编制下达上年度《武汉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项目》。
  2、项目单位根据《武汉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增值税税金返还申报表》(附件二)和《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所得税税金返还申报表》(附件三),连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按返还税种一税一表和税金的入库级次,报送相关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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