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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6日)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300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地、市、州、 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国税函〔1997〕543号)规定,现将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利用外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外资不到位被撤销“外商投资企业” 法人资格,而由国内企业接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实际投资总额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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