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2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6日)废止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48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1998年6月17日
湖北省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股份制、联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地方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鄂政发〔1998〕33号文和财政部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企业资产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经济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公司。
联营企业是指生产资金归联营各方共同投资,由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联合经营而形成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具体是指: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包括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互参股、投资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地方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第四条 股份制、联营企业的参股、投资比例按以下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