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其他收入)×核定销售盈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盈利率为10%-20%,考虑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盈利率水平相差较大的状况,2004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销售盈利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核定,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盈利率应事前及时报市局二处备案,市局二处应加强指导协调,以保证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税负平衡。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即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专项工作,又是2004年度地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克服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每个分局都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以税政部门牵头,市稽查局、征管等部门配合,指导和协调征收单位搞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分局在接到本意见后,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采取各种形式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讲解工作,并结合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对提出要求进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交由市稽查局进行专项稽查,以核实其是否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
(三)市局由税政管理二处具体指导和督促这项工作,各区分局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登记台账,并于每季度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附表二)上报市局税政管理二处,以检验各分局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质量和效果,使对房地产开展企业的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四、本意见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查账征收)》(略)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核定征收)(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