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认定为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定期对其查帐征收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每年的汇算清缴中被定为重点检查户,凡被查出企业达不到查帐征收标准或发出有重大偷漏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变更其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并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补缴当年税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被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预缴的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本期计税收入(销售收入+预售收入+其他收入)×销售盈利率(6%)×所得税率
(三)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核定征收方式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标准: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38号))
2、不能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
(二)税款计算方式: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定率征收,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