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3〕245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区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征、管、查的具体要求(中国税务报2003年12月2日头版)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切实解决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普遍存在的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不按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以假发票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商品房代销商不按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售房款,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长期拖欠税款等问题。市局现提出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状,对该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根据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查账征收方式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开展核算,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准确地核算应交各项税金。
2、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销售收入(包括一次性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银行按揭、委托销售、基价分成委托销售、先出租再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分成等形式)、预售收入(按不低于15%盈利率预计营业利率并入当期所得额)、视同销售收入(包括将开发品用于本企业的各项支出;将开发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将开发品对外投资或分配;将开发品抵偿债务;将开发品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及其他收入的核算。
3、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对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的间接成本应根据配比的原则按各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计入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对销售成本按已销售面积配比摊销。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区分局)认定,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报市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