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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武地税发〔2003〕231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市局根据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及时召开了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会议,并下发了《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3〕211号)。目前,各单位按照 要求积极地组织了落实、实施,并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总局和省局也相继下发了若干明传电报。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与总局和省局明传电报一并执行。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代开票纳税人各税的征收。营业税(3%)及附加(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 、地方教育发展费,四项附加税、费占申报营业额的0.46%)据实征收,所得税征收率为2%。
  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凡承包、承租、挂靠车辆以及个体车辆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是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经税政科认定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税款纳入年度汇算清缴,并按总局有关规定结算。
  (二)对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证,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申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纳税人 ,应当先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再在征收税款的同时为其代开发票。外地来汉运营车辆,应向其车籍所在地申请开具发票,各分局代开票点不得为其 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三)对一次申请开票金额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票纳税人,因其是按月核算收入、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而不是按次核算收入申报纳税,因此在每次开票时,不论其每次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均应照章征税。
  (四)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能够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 代开票单位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享受减免税优惠。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各代开票单位要指导其先办理减免税手续,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代开票人必须严格审查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严格按合同金额开具发票金额。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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