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地方各税集中缴纳问题的批复
(武地税发〔2003〕13号)
江汉区地方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地方各税集中缴纳问题的请示》(江地税发〔2002〕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地方各税集中缴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95个加油站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实行财务 报帐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所属95个加油 站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由该公司集中向江汉地区地方税务分局缴纳。具体意见为:上述95个加 油站,其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护费、以及按销售收入征收的 平抑基金、教育发展费等附税、费,与增值税定率部分同步由江汉区地方税务分局征收,其 印花税、房产税(按原值征收部分)、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油站分公司集中向江汉区地方税务分局缴纳。对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实行属地征收。
二、对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站分公司地方各税集中向江汉区地方税务分局缴纳的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