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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水路运输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函〔2002〕267号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局(2002)189号文件精神,切实稳妥地做好交通运输发(客)票接管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发票的印制
  (一)公路、水路客运发票全省集中印制。微机客运发票、定额客运发票由车站及从事客运的业主提出用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汇总并于每年5 月和11月报印制计划,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二)其他交通运输发票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印制。其包括:定额通用发票、 出租车发票、城市公共客运发票、包车发票、轮船客运发票、汽渡运输发票、客船餐饮发票 、货运发票、装卸搬运发票等。
  二、交通运输发票的发售
  交通运输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发售至用票人,微机客运发票的发放对象为各车站,定额客运发票的发放对象为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在保证以票控税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发放。
  三、交通运输发票结算及销售的价格
  新版客运发票要严格执行物价规定。
  (一)客运发票的印刷结算价格
  微机客运发票每份0.04元;定额客运发票每本(100份)1.3元。
  (二)客运发票的发售价格
  客运发票发售价目前暂按现行价发售,不得加价,现行价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或价格较高的应作下调;委托车站发售给运输业主的定额客运发票,各车站不得擅自加价发售。
  四、旧版发票的缴销
  各地于2003年2月底前到公路、水路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盘点,对未发售的旧版发票造具清册,封存并负责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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