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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2)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1年免收、3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和劳务报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持《优惠证 》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 ,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2.对单位的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并由 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逐年审核。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 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次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 总人数30%-6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其 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 审核。
  (三)工商部门
  1.下岗失业人员筹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 年内追加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2.新办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2年内减半收取此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五)文化部门
  1.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
  2.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音像制品管理费。
  (六)卫生部门
  1.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
  3.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七)体育部门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体育市场管理费。
  (八)国资部门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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