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武政办〔2002〕127号 二○○二年六月六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 家计 委
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 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我市扩大《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 对象及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个人对象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并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单位对象
招(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签订半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优惠证》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个人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人《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按个人户 口所在地或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审核办理 《优惠证》。
(二)单位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单位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 单位 所招(聘)用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 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 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
2.免费提供一次培训;
3.免收档案管理费;
4.免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登记和成交服务费;
5.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6.免收职业介绍成交服务费。
(二)税务部门
1.对个人的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