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明传〔2003〕8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知》 (鄂地税传〔2003〕37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明传〔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的综合征收率仍暂按武地税发〔2003〕231号文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代开票纳税人,统一采取按季结算方式。
三、各代开票单位、自开票纳税人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四、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分类认定,要认定到单台车,拥有多台车辆的个人,要认定到人和车。
五、对所有属于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其代开发票时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均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入库。
六、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各分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文件第二条的要求抓紧办理认定工作。
七、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必要时加班加点地加快认定工作进度,市局要求各区分局必须在今年12月28日以前对申请认定的货物运 输业纳税人认定完毕,尤其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企业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分类认定。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各区分局地税局局长或分管局长于12月28日到市局专题汇报原因,并作出书面专题报告。
附件1: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传〔2003〕3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