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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金融企业改为属地征收后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金融企业改为属地征收后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函〔2003〕65号 二○○三年四月六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2号)规定,现对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金融企业营业税改为属地征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行武汉市分行江南支行、农行武汉市分行东湖支行(含江城支行)、农行武汉市分行江南支行、建行省直支行(含茶港分理处)、招商银行武汉分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由武汉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和省局鄂地税发〔20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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