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对外贸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就以MOETEC网站上设立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为依托,加强对本地区软件出口涉及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印花税等其它地方税收的管理。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0号)及本方精神,做好有关免税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