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款计算方式: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定率征收,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核定销售盈利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依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48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的销售盈利率应为8%,但考虑到我市餐饮企业实际盈利水平相差较大的状况,2003年餐饮企业的销售盈利率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分类核定,最低不得低于4%,以后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每年调增,逐步统一达到8%的水平。对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销售盈利率的确定应事前报市局备案,市局税政二处应加强指导协调,以保证全市范围内规模相同餐饮企业的税负公平。
(三)申报缴纳方式:
对餐饮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应同营业税和有关税费一样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即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每月和营业税及有关税费一并申报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四)餐饮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开具餐饮业定额发票, 如发现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开具假发票或者不主动开票的行为,除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调整下年度核定盈利率为8%,并按该盈利率补缴当年税款。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既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专项工作,又是今年市局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强化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克服企业所得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每个分局都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以税政部门牵头,征管、稽查等部门配合,指导和协调征收单位搞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餐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缴,结合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核定餐饮企业的营业额和征收方式。
(三)市局由税政二处具体指导和督促这项工作,并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专班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检查工作,以检验各分局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质量和效果,落实对餐饮行业的管理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四)各分局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登记台帐,并在年度终了后填报《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附表二)每半年上报市局税政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