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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能够完整地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餐费收入、烟酒、冷热饮收入、服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银的结算坚持执行使用餐饮业专用发票的制度,对特殊情况不使用发票的经营收入,要和发票收入一起全额记帐,烟酒饮料应单独核算收入;能使用规范的订菜单或酒水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3、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成本。必须完备原材料的采购和领耗核算,原材料的采购应取得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烟、酒、饮料应单独核算经营成本。
  4、能运用合法凭证进行营业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和利润等方面内容的核算。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被核定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达不到上述条件或有重大偷漏税行为的,应立即取消查帐征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有意弄虚作假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查帐征收方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一律改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上述(一)条件的餐饮企业均可适用查帐征收方式。对经营服务业为主,兼营餐饮业,且在其收入结构中不以经营餐饮业为主的企业,主要指饭店、宾馆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般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不包括餐饮业已独立核算或已承包经营的情况)。
  (三)计算方式
  根据《条例》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核定征收方式
  (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认定标准: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 、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逾期仍不申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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