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餐饮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3〕43号 二○○三年三月十日)
各区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的地方税收的征管,市局于1998年相继制发了武地税发〔1998〕98号、 99号、148号、254号,〔1999〕126号,〔2001〕38号文件,明确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
发票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有效控管餐饮业的营业收入,防止税源流失,加强税收管理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餐饮业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核算方法、分配形式、盈利水平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致使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尚无法落实。为了进一步贯彻税收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餐饮业企 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相关规定,经营餐饮业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生产经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除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外的其他内资餐饮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营核算的餐饮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
《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及《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8号)的相关规定,餐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
一、查帐征收方式
(一)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帐簿,开展核算,定期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能准确地核算应交各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