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57号)
武汉市、考感市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所属8家国有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继续向所属8家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分户比例附后,所属企业当年实际销售收入额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按年审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湖北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比例
序号 企业名称提取比例 所在地
1 湖北长江制盐厂2% 湖北应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