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8〕14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有关规定要求,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市的规模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12层及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进行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进行审查,发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又未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论证评估未予通过的项目,审查不予通过,并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为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兄弟城市经验并结合苏州实际,组织编制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暂行)》(见附件),供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审查时使用参考。
附件: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暂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建筑专业
1.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