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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63号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企业按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 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有效发票,按实际发生数额, 准予税前扣除,但最高扣除标准不超过人均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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