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等管理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3]127号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区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根据《征管法》及其《细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明确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由市局征管处和分局征管科负责。
二、由基层管查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按下列权限上报市局或分局审批: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个月以内的由分局局长审核批准。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2至3个月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1、纳税人延期缴纳各税合计在20万元以下的可授权由分局分管局长批准;
2、各税合计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分局局长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3、各税合计5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局长批准(包括市涉外局、市稽查局),并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管科应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清册”,登记清册应以电子清册为主,并按年度打印装订成册保存。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定制,文书编号为WS003、WS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