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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12号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制度改革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征收环节加强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负责审核金融企业申报的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对已抵扣的部分不得重复冲减。
  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撤销后,对原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企业,以及省农业银行系统在2000年底以前集中上缴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的专项业务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提供数据,属地征收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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