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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转发人总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转发人总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银发〔1998〕331号)


工、农、中、建行武汉市分行,各区县外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人民银行总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各区县外经贸委要及时对所辖亏损外贸企业进行认真调分析,掌握企业产品出口及对外工程承包等具体情况。对此类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各行可比照《转发人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实行封闭贷款,切实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武银发〔1998〕239号)和《关于转发人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武银发〔1998〕211号)有关精神与企业专门签订封闭贷款协议,实行封闭贷款。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贷款封闭运行。各行、各区县外经贸委要指定专人管理封闭贷款,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出口和工程承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以保证贷款严格按照“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执行。人民银行市分行、市外经贸委将按联合对封闭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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