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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有权提出减免税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纳税人服好务。纳税人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 税收减免管理应遵循依法减免、规范统一、公平公开、监督制约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向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开业日期、税务登记时间和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等;
  (二)申请税收减免所属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
  (三)申请税收减免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税收减免项目收入及申请减免税款;
  (五)申请税收减免的有关说明;
  (六)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七)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税收减免书面申请、填交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审定表》和报送的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应资料,对申请减免资格、生产经营及与税收减免有关的情况、纳税申报情况、适用政策依据、申请减免时限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报送的书面申请及报送资料附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制作《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一)-6〕,送达申请人;
  (二)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开具《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一)-7〕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的税收减免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即时制作《报批类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一)-8〕,送达申请人;
  (四)申请减免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三条 区局(涉外局)管查部门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下同),针对纳税人申请材料内容,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实地核查后,出具管查部门初审盖章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2、纳税人年度缴纳各项税费情况;3、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项目核实情况;4、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5、审核意见;6、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一并报送区局(涉外局)税政部门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分别办理审议事宜。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额度权限和时限划分如下:
  (一)对年减免税额20万元(含本数,单税种,不含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下同)以下的,区局(涉外局)税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分管税政的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区局(涉外局)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二)对年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至4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区局(涉外局)审议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由区局(涉外局)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区局(涉外局)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税政部门具体办理);
  (三)对年减免税额超过40万元以上的,区局(涉外局)审议委员会应在15日内审议后,按户提交有明确初审意见的书面报告及附列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相关的税政管理处(营业税减免税额超过40万以上的,附加税费一同上报税政一处,下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年减免税额40万元以上至80万元(含本数)的,区局(涉外局)审议委员会上报市局相关的税政管理处后,相关税政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分管局长审定签章),并由处室下达减免税审批决定,发还区局(涉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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