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落实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武地税函〔2006〕89号 2006年8月14日)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财税发〔2006〕4号文件)和《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武财税发〔2006〕189号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相一致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考虑到保险代理行业下岗就业人员管理的特殊性,经请示省局,针对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市局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保险代理行业聘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须接受主管保险公司的统一管理。
2、主管保险公司须依法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将符合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代理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名册内容包含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劳动合同》编号、《再就业优惠证》号、居民身份证号、开始录取聘用的时间、每月税前收入、应扣税金额,年度(从开始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之月起计算)累计扣税金额、累计扣税金额与减免税限额800元差额、年度减免税限额8000元减免后扣缴税额、备注等项目,同时,还须将名册所包含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居民身份》(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3、主管保险公司应将符合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代理人员年度累计扣税金额与减免税额8000元相比对,对于不达减免税限额的,认真统计享受减免税金额,不予扣税,在年度累计扣税金额达到8000元减免税限额之月恢复扣税,并将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盖戳记。年度终了,将累计扣税金额示达8000元减免税限额的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盖戳记。从下一纳税年度起重新计算实际减免税金额和减免税限额,直至三年期满(减免税期限不扣除停歇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