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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三)抓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环节。
  在商品房销售环节要做到:1、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要负责采集、整理所征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使用、房款结算和税源管理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地主管地税部门;2、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地主管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使用、房款结算和税源管理等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税源管理信息及时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3、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地主管地税部门要利用收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交易信息、开发项目施工信息和开发项目转让环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税源管理信息,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4、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按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机构地和项目地地税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调。
  (四)抓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环节。
  各区地税局要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具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代征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和私房土地使用税;2、加强对代征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和检查等基础工作,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3、研究完善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方案 4、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二级市场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案待省局出台后另行制定);5、通过在代征税款窗口用计算机代替人工填开税票,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管理;6、对受托代征房地产税收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五)抓房地产出租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管理。1、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已建未售房地产的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已建未售房地产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2、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要按地段和等级的税收标准实行规范管理,也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管理,如委托街道、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组织代征有关税收,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六)抓房地产物业管理环节。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要采取多种方式,跟踪了解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情况,及时掌握有关税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应纳税收的征收管理。
  (七)抓房地产保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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