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有湖北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属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范围的,可按该文件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内(不含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到武汉市各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再就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除外)限额减免税实行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8000元为限额,逐月减免个体工商业定期定额征收户(简称“双定”)核定的税费额(注意正税与附加税费相对应),至实际减免税金额达到8000元之月,就减免税限额8000元与实际累计减免税的差额征税,从次月起,恢复按“双定”核定的税费额全额征税。
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的方式,年度内累计退税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限额8000元标准。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应退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应退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四)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按规定预核定其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三项减免税费)的总额,企业从办理完预核定三项减免税费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可按主管地税机关预核定的三项减免税费数额,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一个纳税年度终了,若主管地税机关依次预减的三项减免税费数额达到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减免税定额标准的,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凭劳动保障部门核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正式减免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加盖戳记;若主管地税机关依次预减的三项减免税费数额未达到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减免税定额标准的,凡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征管的,继续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至足额;凡企业所得税纳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须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凭劳动保障部门核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减免税审批通知书》(注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减免三项税费的实际金额),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对企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三项实际金额未达到4000元的,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凡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预缴制度,待年度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后,国税机关都应在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享受优惠的时间,加盖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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