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开业经营之日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3年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价外),在剩余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新规定执行直至3年期满。对2005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满3年的个体经营者,不再享受新规定的再就业减免税政策。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凡在工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经营的,均按个体经营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凡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相一致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于2006年5月底以前对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再就业个体经营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持的《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加盖税务部门戳记,注明已享受优惠时间,没有加盖的,要按规定加盖。国税部门戳记由各区局所得税科加盖,地税部门戳记由各区局(涉外局)税政部门加盖。